代表建议修改《税收征管法》:逃税处罚自由裁量权太大
范立新说,随着商事改革的深入推行,纳税人数量急剧上升,税源状况、税源结构日益复杂,以往的税收征管法律、税收征管模式等,已经适应不了新情况,要尽快修改《税收征管法》。其中规定,“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,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,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、滞纳金,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”。
广东代表团分组讨论,吴紫骊代表(右二)发言羊城晚报特派记者陈文笔摄
羊城晚报讯特派北京记者尹安学报道:10日,在小组讨论时,全国人大代表、深圳市国税局局长范立新说,税务人员可以按50%比例罚款,也能罚款五倍,自由裁量权的幅度太大了,应该尽快修改《税收征管法》。
范立新说,随着商事改革的深入推行,纳税人数量急剧上升,税源状况、税源结构日益复杂,以往的税收征管法律、税收征管模式等,已经适应不了新情况,要尽快修改《税收征管法》。
对偷税漏税等行为的罚款额度,该法有“一倍以上五倍以下”、“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”、“五万元以下”、“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”等多种处罚,浮动较大。其中规定,“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,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,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、滞纳金,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”。对纳税人、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、少缴应纳税款,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,逾期仍未缴纳的,也可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。
“不能让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太大。”范立新说,这容易滋生腐败,对税务干部的成长不利。他建议,缩小处罚的幅度,比如将处罚幅度“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”调整为“百分之二十以上两倍以下”,压缩行政处罚裁量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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